跳到主要內容
首頁 > 藏品資訊
:::
藏品資訊
昭和七年借用人蔡根土致金主曾合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藏品圖,第1張

圖檔授權標示:


昭和七年借用人蔡根土致金主曾合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

蔡根土

立契人:蔡根土, 曾合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昭和七年 拾貳月参日

長:24 x 寬:33 (cm)

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 借用金額 金壹百貳拾圓也 辦濟期限 昭和拾貳年拾貳月貳日 利息額 年壹割參分 利息支拂期 每年拾貳月貳日支拂 右記之借用係雙方當面議定前記之條約之末尾記載之不動產為擔保抵當權設定借用金確實領收足訖其母利金屆期合應備齋返還不得拖欠倘有違反失所約期限之利益雖中途任從貴殿取立處分不敢異議恐口無憑特立金圓借用證書一紙付執為照   昭和七年拾貳月參日     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脚四貳壹番地 借主蔡根主 同所四壹八番地 金主曾合殿   土地表示 南投郡南投街茄苳

購置

登錄號:19990011136

本物件為昭和7年(1932) 12月3日借用人蔡根土致金主曾合擔保付金圓借用證書。內容為臺中州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腳421番地借用人蔡根土,于昭和7年(1932)12月3日確實借用領收金額120圓,清償期限昭和12年(1937) 12月2日,利息額每年13%,利息支付時間每年12月2日支付。擔保土地為南投郡南投街茄苳脚第417番,田2分3厘,共有權1/3,有登記濟證書共為擔保。物件上有「蔡根土」印記3處,左側有書記料金1圓30錢,臺中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壁谷萬吉用印「司法代書人壁谷萬吉」印記1枚,共印記4處。物件右上角貼有「日本政府收入印紙10錢」印花貼紙1枚。

藏品描述-授權標示: